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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提要:政法部门分散管理的司法鉴定体制,曾在“文革”结束后的较长时间内具有相对的合理性。但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,随着司法制度与庭审方式的改革,以及过度分散管理所造成的种种弊端,最终促使国家在2005年启动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——原则上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统一管理。然而,政法部门的权力纠葛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社会鉴定机构、鉴定人所遭遇的重重困境,削弱了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》所意欲形塑的统一管理预期。为此,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“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”的改革目标。为实现该目标,国家应注重在法律、法规、技术等层面实现规范性统一,然后,在操作层面合理平衡统一管理与部门管理的权限,并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管理的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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